一、公民死亡,在城市安葬前,在农村一月以内,由户主、亲属、扶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、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。和死者的居民身份证,注销户籍。死亡证明是指:在医疗卫生单位死亡的,应当提供《死亡医学证明》;公民正常死亡,不能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,应当提供居(村)民委员会或者卫生站(所)出具的证明;如果是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无法确定是否正常死亡,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。
二、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,暂住地户政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、旅馆经营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申报,记录死者的姓名、地点、时间、死因等,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籍登记机关,由死者常住地户籍登记机关死者办理死亡登记,注销户口。常住地户籍登记机关还应当根据死者家属的声明办理死亡登记。如有可疑情况,可联系死亡地户籍机关核实。
三、发现来历不明或死于途中者,户政机关应联系有关部门处理。能查明死者姓名、常住地和死因的,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,并注销户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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